紅燈時機車駕駛人以牽引方式進入行人穿越道是否違規?
(一)法令依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2、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
(二)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1、下列3種牽引行駛態樣,行為人均視同機車駕駛人:
(1)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
(2)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牽引機車右轉後,逕騎車駛離。
(3)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在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之狀況下,下車牽引機車通過行人穿越道至機慢車待轉區內暫停,俟橫向行車號誌變換為綠燈後,逕騎車駛離。
2、違規認定:
(1)上開3種牽引行駛態樣均屬違規,於行車號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行駛至路口,並以牽引機車方式通過停止線,迴轉或兩段式左轉後騎車駛離,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闖紅燈):「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舉發。
(2)若為右轉,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規定舉發。
(三)應注意事項:
1、交通部65年10月12日交路(65)字第10858號函規定略以:「機器腳踏車或腳踏車駕駛人,如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並應遵守相關行人管制規定。」
2、警察機關取締該項違規時,應注意是否有「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