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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大貨(拖)車進入市區開放行駛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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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新竹市大貨(拖)車進入市區開放行駛路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如主旨。

二、本公告自112年7月3日起實施。

三、原112年5月29日府交規字第11200852331號公告廢止。



新竹市大貨(拖)車進入市區開放行駛路線

本表白112.07.03日起施行


台68快速道路全線(不合經國路、武陵路匝道、榮濱路道、南寮大道)至縣市界 全天候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西濱公路(含台15線、台6線及美山聯络道至縣市界) 全天候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中華路(頭前溪橋縣市界至經國路北端)、(經國路南端至縣市界) 全天候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經國路(全線) 全天候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慈雲路(台68快速道路匝道及經國橋至公道五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8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公道五路(慈雲路至經國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8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光復路(縣市界至東光/學府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8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介壽路(全線至科學園區)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8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寶山路(食品路型科學園區)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8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忠孝路(全線)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食品路(光復路二段至寶山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東光路(全線)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自由路(全線)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東大路(經國路型武陵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天府路(東大路至台15線)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43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光復路(東光/學府路至忠考/食品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8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東大路(武陵路至天府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茄苳景觀大道(全線)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牛埔東路(茄苳景觀大道至牛埔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牛埔路(牛埔東路至經國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武陵路(中正路至東大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竹光路(全線)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公道三路(全線)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千甲路(全線)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水源街(東勢街至公道五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金城一路(光復路至金城一路35巷)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金城一路35巷(全線)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延平路(經國路至台15線)(不含延平路三段)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頭前溪防汛道路(經國橋至中華路一段2巷)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食品路(背山路至南大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117線道路(食品路與南大路經柴橋路 、五福路全線至中華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明湖路(117線道路至縣市界)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建功二路(建功路至公道五路) 上午7至9時及下午5至7時禁止進入 ,餘時段開放21噸(含)以下之大貨(拖)車行駛


附註說明:

1.本表大貨(拖)車規範之車輛包含行照或使月證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包含實際載運砂石、土方之大貨車)。

2.本表未臚列路段,如管制必要,仍依現場標誌、標線行款。

3.本表修訂之本市大貨(拖)車進入市區開放行路線未列路段,全日禁行21頓(含)以上大貨車,禁行路段應申臨通行證並經核准後始得通行。

4.公務用之工程車輛、垃圾車、資源回收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不受此表噸數限制。

5.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定義之動力機械,應依該規則申請臨時通行證。

6.超長、超寬、超高或重之車輛,行駛於本市轄管道路,一律需申請臨时通行證,並核准後始得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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