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中央法規增訂「個人行動器具」尚未核定施行日 現行仍禁止行駛道路

立法院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並歸類為慢車,因施行日期尚未核定,目前仍適用舊法,如電動滑板車等尚無法在道路上使用。

交通部朝「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目前刻針對個人行動器具進行分類、整理開放條件及通案性建議,並研提建議指引供各地方政府參考。目前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3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所以現行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將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以身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