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規定自111年4月30日實施
表列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事項,並規範民眾檢舉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汽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另外,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在41項動態違規部分,係指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包括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手機、未保持安全距離、危險駕駛、惡意逼車、不禮讓行人..等等。
在5項靜態違規部分,主要限縮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違規並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公車站、交岔路口、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
不在列舉項目的交通違規,民眾仍可透過撥打110請員警到場處理,維護交通秩序。
資料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