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機關常接獲民眾來電洽詢並抱怨,手邊收到的「車輛臨時檢驗通知單」是什麼?會有罰單嗎?一定要回監理所站驗車嗎?不理它會怎樣?為什麼會被召回臨檢?車子買來就這樣啊!又沒有改裝,怎可依據路人亂檢舉就如此擾民?!是否可以知道被誰檢舉?…等等。
高雄市區監理所在此特別說明,公路監理機關接獲檢舉案件經查屬實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第6項、第45條第3項規定,得於必要時,針對汽、機車實施臨時檢驗;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因此,車主如有車輛接獲臨時檢驗通知單,建議可先針對其「應檢項目」,例如燈光、照後鏡、排氣管或擋泥板等車輛設備,盡速予以修復改善完成,於指定之應檢期限內,就近至各公路監理機關完成檢驗即可。
高市所溫馨提醒,臨時檢驗非定期檢驗,因此無需繳交檢驗費用,但若是與定期檢驗、變更檢驗同時辦理時,則需繳交檢驗費;另外,臨檢僅能至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民間汽車代檢廠或機車行是無法受理的喔!請接獲通知的車主多花幾分鐘詳閱通知單上的注意事項,以免空跑一趟唷!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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