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增訂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處罰、修正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之處罰及延長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等規定。條文已於110年1月20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0年6月1日施行。
110年6月起又有交通新制上路!今後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最高可處2萬4,000元罰鍰;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最高可處1萬8,000元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修訂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及增訂一年內累犯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處分;另針對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惡意檔車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也將吊扣汽車牌照之處分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提醒民眾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