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會收到紅單?舉發依據為何?尚未送鑑定可以開單嗎?舉發期限為多久?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於102年7月1日修訂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五十點:交通事故有關當事人之違規行為,由審核小組審核後製單舉發,或由審核小組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通知原處理單位後,由原處理單位製單舉發。但當事人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場移置(代)保管其車輛、禁止行(駕)駛,或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當場暫代保管其物件者,由處理單位先行製單舉發,並註記於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送審核小組審核。
(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五十一點:當事人違規行為已為具體明確不待查明,不論其是否為已送鑑定之一方,應依其具體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前段規定舉發。
(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五十二點: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原因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