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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接獲臨時檢驗通知單,應按其應檢期限至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

車主如果收到由公路監理機關寄發之臨時檢驗通知單,應留意其應檢項目,並於指定之應檢期限內至各公路監理機關完成檢驗程序。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第6項、第45條第3項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得於必要時,得針對汽、機車實施臨時檢驗;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因此,公路監理機關皆得依法針對汽、機車辦理臨時檢驗,車主如接獲公路監理機關寄發的車輛臨時檢驗通知單,可先針對其應檢項目,例如燈光、照後鏡、排氣管或擋泥板等車輛設備,給予修復與完成改善,另亦須留意檢驗通知單上的應檢期限,在期限前到就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辦理檢驗程序即可。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臨時檢驗僅能至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汽車代檢場或機車行皆無法受理,建議須留意臨時檢驗通知單上之注意事項,以免空跑一趟。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gev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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