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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逾期辦理年度查驗相關處罰

為避免計程車駕駛人逾期辦理年度查驗而遭受處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3項及第4項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等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年出生日前後1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查驗,其中駕駛人倘未依限辦理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另駕駛人收到前項罰單仍不辦理年度查驗且已逾期6個月以上者 ,警察機關即可廢止其執業登記,且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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